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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人 的 眼 神

来自:长春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6.05.20

 

来源: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 潘殿林律师

 

人的一生,必然要经历许许多多的事情。

有些事情,可能大得惊天动地,或者深刻得可以刻骨铭心。它固然让人难以忘怀,但是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毕竟少之又少。

而最能揪动人心的,往往是一些不期然的经历,虽然事情小得只有一个表情或者一个动作,甚至只有一句话,但是却让人心生感慨,久难释怀。

那个男孩的眼神,就这样在不经意间,打动了我。

男孩是一起抢劫案件的被告人。由于男孩未成年,我因此成为他的指定辩护人。

案情并不复杂。男孩滑旱冰时,认识了同案被告人李某。李某让男孩叫自己“大哥”,男孩就认李某作大哥;李某说去上网,男孩跟着去了网吧;李某提议抢点钱花,男孩就按照李某的吩咐把被害人叫出网吧;李某持刀威逼被害人,男孩和李某一起抢了被害人的手机和钱包;抢劫完毕,李某把刀交给男孩,让男孩看着被害人,自己拿着钱包和手机离开;男孩找到李某时,李某正与女朋友在饭店一边吃饭一边看抢来的东西,然后男孩就看见李某突然抓起手机和钱包逃出饭店,还没等弄清楚是怎么回事,警察就出现在面前抓住了男孩。从男孩认识李某,到实施抢劫,到被抓获,整个过程只有7个小时。

男孩的身世也很简单,简单得令人感到酸楚。男孩幼年时父母离异且双双离家不归;9岁时被迫辍学,在社会游荡、居无定所至今。

恰如简单的身世,男孩的眼神同样单纯。与平素所见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眼神不同的是,从男孩的眼神中,看不到凶残,看不到狡黠,看不到玩世不恭,看不到绝望;男孩的眼神中,同样没有成年人历经世事的沧桑,没有饱含的深意,没有复杂的内容,没有点滴城府。与男孩对视的瞬间,突然意识到,他还是个孩子啊,他的经历他的思想他的眼神,本来就应当与其他孩子一样单纯,单纯得没有一点杂质,甚至单纯得犯罪以后眼神依然纯粹。于是明白,为什么敢于贸然结识陌生人,为什么轻率地就同意并实施犯罪行为,为什么作案后仍留在案发现场,为什么面临被抓获的危险时依然一头雾水,不是男孩太傻,而是男孩太单纯。尽管如此,男孩毕竟是犯罪了。也许,看守所的生活使男孩意识到了什么,所以,当男孩望过来的时候,他的眼神里,单纯中分明还夹杂着无助和茫然——那种单纯的无助和单纯的茫然。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男孩显得更加的无助和茫然,他一五一十的承认着每一个犯罪细节,根本无力作任何辩解。

我为男孩作了辩护,指出:男孩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男孩系初次犯罪,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且认罪态度好;在实施抢劫的共同犯罪中,只起到了胁从作用。

换了一个角度,我继续辩护道:作为辩护人,我对被告人感到痛惜。既痛惜他年纪轻轻就走上犯罪的道路,又痛惜他幼年父母离异、九岁就失学,还痛惜他长期以来得不到亲情的温暖和社会的关爱。在本案中,他侵害了他人的利益,但是在家庭和社会中,他也是一个弱者和受害者;被告人之所以走到今天这一步,与他的成长经历和身处的社会环境不无关系。刑罚的基本功用,是惩罚犯罪,警示他人,但是刑罚还有另一个重要的功用,就是教育和改造罪犯,通过今天的审理,透过被告人那单纯得几近幼稚的眼神,我们不难发现,被告人就像是一张白纸而不是一幅图画,上面存在着污点有待于以法律手段予以去除,辩护人有理由相信,只要采取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只要给被告人以机会,被告人将会重新成为一个纯净的少年。因此,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犯罪的社会背景和家庭背景,充分考虑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的原则,在适用刑罚依法裁判的同时,给予被告人以适当的人文关怀。

谈完了辩护意见,我注意到,男孩转过身,仍旧用单纯的眼神注视着我,嘴角翕动着,却一个字都没有说出来,然后就看见,男孩出人意料地,缓缓地,深深地,给我鞠了一躬。

我走下辩护席,走向男孩,凝视着男孩的眼睛,拍了拍男孩的肩膀,同样什么话都没说;但是,我心里在想,男孩,我会永远记着你的眼神和你那深深的一躬,无论面临什么样的刑罚和将来什么样的困境,你都要挺住。相信你会的,因为我相信你那单纯的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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