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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

理事会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全市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应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在本市连续执业四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会由九十三名理事组成。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执行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罢免或者补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向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在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六)增补理事或者更换理事;

(七)制定、修改理事会会议规则;

(八)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预算和收支情况报告;

(十)听取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十一)听取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十二)推选全国、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吉林省律师协会理事候选人;
(十三)建议罢免本市的全国、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常务理事;

(十四)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

(十五)其他应当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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