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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让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

来自:长春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8.03.06

 

来源:中国律师  作者:曹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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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

    2018年是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第一年,也是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红宇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第11个年头。每年参加政协大会前,她都要精心准备提案,认真筛选选题,看看哪些问题是当前群众最关心的,行业发展最需要的。

    作为律师委员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在刘红宇准备的多个提案中,少不了与行业发展、法治建设相关的建议。

 

    将文物保护诉讼纳入公益诉讼范畴

    “文物保护可否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刘红宇认为,文物属国有资产,也是文化遗产,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建议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

    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显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不容乐观,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中,保存状况为“较差”的占17.7%,保存状况为“差”的占8.43%,更有大约4.4万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消失,其中有相当比例是因为经济建设与文物遗产保护产生摩擦而拆除。

    对于法律规定,刘红宇介绍道,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对破坏文物和影响文物安全行为的处罚过轻(行政处罚最高限额的50万元),惩戒力度明显不足,使得毁坏文物所取得的收益有时候甚至会远大于遭受处罚的损失。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没有授权检察机关对损害文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尽管《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公益诉讼条款写有“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等兜底规定,但是并不能就此推断出因为文物保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就有权对损坏文物的责任人提起公益诉讼。

    对此,刘红宇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将对损害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纳入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范畴。同时修订《文物保护法》,提高对破坏文物和影响文物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建设  促进公益诉讼有效开展

    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刘红宇告诉记者,由于公益诉讼是近年来才设立的全新机制,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全新职能,对于很多检察人员来说,提起公益诉讼是头一遭,知识储备和实战经验较为缺乏,制约了检察机关进一步履行公益诉讼的职能。

    与此同时,公益诉讼除了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对于普法教育的意义仍不容忽视。当前检察机关有关公益诉讼的工作宣传力度仍然有限,难以发挥公益诉讼普法教育的作用。

    公益诉讼是新领域, 刘红宇建议,应加速、加强公益诉讼专门人才培养,充实办案一线力量,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和实务素能培养,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检察机关在加强人才培养的同时,还可以使用‘外脑’,聘请专家学者、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公益诉讼的发展与社会正义、民主法治紧密联系,刘红宇还倡导公益诉讼起诉、审理全程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开展对全民的公益诉讼普法教育。“案件是最好的法治教育”,刘红宇微笑着回答。

    除此之外,刘红宇委员还提出了完善“限塑令”、加快建立健全校园防治性骚扰机制等与民生有关的建议。访谈最后,记者从刘红宇处获悉,她将参加今年的“委员通道”,就“司法体制改革对律师执业环境改善的影响”回答媒体的提问。

 

编辑:韩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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