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是律改头号要务
来自:长春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6.03.07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面临诸多制度障碍,比如: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明确享有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需要证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向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需要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等。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今年再次带来修改《律师法》的提案。
“随着律师行业深入发展和律师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现行律师法有一些条款不适应新形势下律师管理工作和律师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律师制度改革成果也亟待上升为法律规范。”王俊峰认为。
现行《律师法》自1997年施行以来,先后于2001年、2007年、2012年作出修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30处提到律师,对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举措。尤其是2015年9月15日,中央深改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成为律师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
“律师”的范围应扩大
现行《律师法》调整对象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即“社会律师”。但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王俊峰认为,为此,《律师法》调整对象有必要扩展到“公职律师”(含“军队律师”)、“公司律师”以及实践中常说的“公益律师”,明确其法律地位、职业准入、权利与义务。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在国内已试点13年,但一直未建立相应的规范性机制。最近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公职律师6100人(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公职律师803人),公司律师1963人。
广州市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公职律师事务所,其中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是2002年成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在经费保障方面为政府全额拨款。
公司律师则是只面向所在公司,不面向社会大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一类律师。现行《律师法》第5条明确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还必须具有事务所表示愿意接收的证明文件。为此,有学者曾据此建议将《律师法》修改为,申请律师执业“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务部门实习满一年”。
调整律师准入门槛
王俊峰建议,在《律师法》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中增加“完善律师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有关规定。
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是备受社会关注的司法改革项目,事实上这个制度包含双向流动,从而对现行《律师法》构成挑战。《人民法院报》曾刊登文章,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将一部分富余法官转为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待将来法官员额空出来后,再优先将他们选拔为法官。这种可转换身份律师的出现,目前在《律师法》中没有界定。
对“律师执业许可”冲击最大的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
《律师法》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但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文件精神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之一,是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也就是说,符合《律师法》规定的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全日制非法学本科及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想要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就只能先“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这超出了目前法律的规定。
保障律师权益
王俊峰建议,在《律师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侵害律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是律师制度改革的头号要务。2007年《律师法》修订时,其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的制度供给就获得一片赞誉。
但近年实践显示,律师“三权”仍未得到充足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近年提交了一份《关于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施杰指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还面临诸多制度障碍,比如: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明确享有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需要证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向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需要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需申请,人民法院拒绝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申请的情形的规定过于笼统,人民法院拒绝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未赋予辩护律师救济渠道。
施杰提到的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障碍的最后一项,是久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刑法第306条,即律师伪证罪。
上述规定不仅体现在刑法、行诉法中,也部分体现在律师法中。《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徐生杰认为,调查取证难是律师执业中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大问题,原因在于法律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同时,没有明确规定被调查人的法律义务,律师调查取证就没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