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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律”的机遇与挑战

来自:长春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6.02.23

 

 
作者:刘承韪   来源: 中国律师  
 
 
 
 
 一、“互联网+”的大时代
 
  互联网是20世纪人类的最伟大贡献。以网络为核心的信息产业对世界文明的贡献程度远远超过其他产业,网络生活、网络经济、网络伦理、网络文化等新生事物无不蓬勃发展。今天的互联网已经不再仅仅是承载信息和通信功能的工具,而开始直接承载越来越多的人类生产活动:从商务到制造,从交通到能源,从金融到生活等等。我们已经进入一个无法回避甚至不可或缺的网络大时代。
 
  在这样的大时代背景下,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国家战略。“互联网+”战略是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在新的领域创造一种新的生态。对于互联网+所要创造的新生态,国人早已不再陌生。以马云、马化腾为代表的时代先锋们已经通过互联网创造了中国在经济领域、社会生活领域太多的奇迹:传统集市+互联网有了淘宝,传统百货卖场+互联网有了京东,传统银行+互联网有了支付宝,传统红娘+互联网有了世纪佳缘,传统交通+互联网有了快的滴滴,而传统新闻+互联网有了柴静《穹顶之下》的迅速传播。
 
  事实上,“互联网+”不仅正在全面应用到第三产业,形成了诸如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交通、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新生态,而且正在向第一和第二产业渗透。工业互联网正在从消费品工业向装备制造和能源、新材料等工业领域渗透,全面推动传统工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农业互联网也在从电子商务等网络销售环节向生产领域渗透,为农业带来新的机遇,提供广阔发展空间。也就是说,在互联网战略下,“互联网+”可以加载一切,法律也不例外。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说,互联网对于法律人工作的帮助将是革命性的,这种机遇并不是每一代法律人都能遇到。笔者将集中关注“互联网+法律”的内容,即从法律服务、司法改革和网络法三个层次讨论互联网对于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二、“互联网+法律”的时代机遇
 
  (一)“互联网+法律服务”新模式
 
  “互联网+法律”的最大机遇来自于法律服务领域,此种模式算是为法律服务插上了互联网的翅膀。“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新型模式可以通过中国快律的法律实践得到一定程度的说明。中国快律是由快律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办,设立于2007年,专注企业法律服务领域,目前已经签约全国5万余名律师和1500余家律师事务所,向超过10万家企业提供定制律师、律师上门、法律体检、非诉讼法律事务外包及一站式诉讼外包在内的法律服务,解决中小企业未曾满足的法律需求和律师案源得不到保证的问题。它既包含“O2O商业模式”这类目前法律行业的热门话题,即法律服务提供者与客户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上对接,然后再进行线下交易,从而大大节省交易成本;又可更进一步将那些标准化的法律服务通过网络提供给客户方。比如,一个乡镇企业的老板可以将订购合同直接发给北京律师审核把关,而且收费价格又十分便宜,很多法律服务问题都能帮助企业轻松、高效、低成本解决。互联网+法律服务的优势尽显。此外,互联网+法律服务的理念也在逐渐改变律所的运营与管理模式,律所之间的协作或合并、律所服务互联网产品的开发等也都在互联网+的大时代下逐步展开。比如,天同所的蒋勇律师便是坚定的法律大数据的推动者,他坚信大数据是推动互联网法律服务圈发展的最核心动力,坚信在移动互联时代,连接带来的信息数据共享会给律师业带来新机遇。
 
  (二)经由互联网推进的司法改革
 
  2015年也是中国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一年。在中国司法开始迈向更高的司法文明和司法正义的道路上,互联网也是其中的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明确要求,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现在,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代表的各裁判文书网站每天都有几千甚至上万件的海量判决书上网,这无疑将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同时亦具有加强问责制度、遏制腐败和提高效率,确保法院公平以及社会信任,促进公众对法律问题的讨论和普及法律知识等多重目的。除此之外,长远来看对于诉讼信息的社会需求很大,用途也较广泛,判决书上网的未来积极社会价值和影响不可估量。更为重要的是,在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制度未能达到有效预期的背景下积极推动判决书上网公开,将有助于中国未来若干年内逐渐积累起我们自己的有效判例制度,这应该是中国未来司法革新和法治进步的重要火种。在中国,制定法典与承认判例法是同样重要的两件事,后者甚至更加重要。以判决书公开作为条件的判例制为基础,中国司法才可能形成一个富有活力的规则生态系统,判例制就是规则生态系统的发源地,它及时发现法律空白,迅速并理性地造法,要求法官遵循先例,保障法的统一性。
 
  (三)网络法的兴起
 
  “互联网+法律”的高级形态是作为实体法和独立法律部门的网络法的兴起,代表了互联网与法律两个不同事物的相互吸收与融合。网络法虽然是网络时代的“新生儿”,是一片充满诱惑的新领地,但却有着不同于传统法律的主干内容: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电子政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网络犯罪的刑法制度、管辖制度、证据制度、法律适用制度等等。这些内容都是由互联网实践而催生,需要法律加以规范与引导,从而最终促成了互联网和法律联姻结合。从调整对象上来说,网络法着力去调整包括在该虚拟空间中网络环境平台上的活动和行为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1)关于网络法律关系的确认;(2)关于网络及其系统本身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等活动和行为的规范;(3)关于发生在网络环境中各个平台上的各种活动和行为的规范,例如: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网络知识产权、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惩治等等;(4)关于与网络及其系统有关的其他各种法律关系的调整。网络法的兴起是对网络大时代社会关系的有效规制与积极回应,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参照标准。
 
  三、“互联网+法律”的全新挑战及其克服
 
  (一)突破“互联网+法律服务”的限度
 
  在“互联网+”的时代,律师服务的个人品牌显得更加重要,未来的律师服务对关系的依赖越来越淡,对大律所的依赖也会明显降低。与此同时,法律服务正在被逐步产品化、模块化、流程化。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法律服务的成本、提高了法律服务的效率,但“互联网+法律服务”并非没有限度,互联网并不能全部取代传统的法律服务供给方式。因为,事实简单的非诉讼业务确实可以标准化,并通过互联网便捷、快速地提供给客户,但事实复杂、案情疑难、法律关系芜杂的诉讼和非诉讼的法律服务,无论如何是无法完全通过互联网就能提供完成的,这便是“互联网+法律服务”的限度之所在。要突破此种障碍与限度,就只能强化“O2O”这种“线上业务推广+线下高水平专业服务”紧密结合的法律服务模式,而不能偏废任何一端。
 
  (二)化解裁判文书上网的法律隐忧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李本教授认为,裁判文书上网涉及到司法公开和透明,涉及到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如何权衡等问题,但对于有些司法文书的公开,须对涉密信息等采取技术处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要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面公布的同时,也设置了4种不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也明确了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等要进行匿名处理。同时还要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删除处理。但敏感信息应隐匿而未隐匿、应公开信息不当隐匿、应当隐匿信息隐匿不规范等问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授权网站不断出现,产生很大的法律隐忧,应当由最高院进一步统一和明确裁判文书的技术处理规则,化解和杜绝法律隐患。同时,应借鉴美国等国家做法,司法公开透明的内容应不仅限于判决书,还包括所有与诉讼相关的文件,如诉状、证据等,并要求所有文件以电子形式提交,甚至可以考虑部分公布庭审记录和录音。另外,裁判文书网站运营可以考虑与社会合作共建,以第三方市场化竞争让信息更容易获取也更为有效。
 
  (三)走出互联网法的“马法困境”
 
  对于网络法的法律地位,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弗兰克•伊斯特早在 1996 年就在芝加哥大学提出过“马法之议”。他说,网络法的意义就同“马法”。“马法”是一个必要的法律部门吗?显然是否定的。马的所有权问题由财产法规范,马的买卖问题由合同法管束,马踢伤人分清责任要找侵权法,马的品种、许可证、估价和治病均有相应部门法处理。如果有人企图将之汇集为一部“马法”,那将极大地损害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因特网引起的法律问题具有同样的性质。为了网络而人为地裁减现行法律、创制网络法,不过是别出心裁,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如果将网络法简单理解为与网络有关的法律,那它就是一部典型的“马法”,只不过是以互联网的新瓶装了传统法律的旧酒。要走出“马法”的困境,就必须集中研究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信息安全、身份认证、电子代理、虚拟财产、域名保护、司法管辖与证据认定等网络新问题,并从结合理论与实践来创制和发展新型互联网法律。利好的趋势是,美国哈佛、耶鲁、哥大等顶尖法学院都设立了因特网法律研究中心,网络法也已成为各个法学院的必修课或选修课。中国政法大学也于2016年1月12日在国内首次增设网络法为法学二级学科,以应对全新的网络时代大势。网络法的遍地开花,证明其有卓越的生命力和独立的价值,走出“马法困境”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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