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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律师行业加强党的建设全部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来自:律师协会 杨戈 发布时间:2018.11.23

 

 

  11月22日,沐浴着小雪节气的暖阳,超过三分之二到会的长春市律师协会第五届二次代表大会的76名代表全票通过了《长春市律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的表决,标志着长春市律师行业全部完成了章程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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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座谈会精神,长春市律师协会不断提升律师行业党建水平,注重政治引领,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注重规范化建设,打牢党建工作基础;注重业务工作引领,突出发挥职能作用。行业协会积极研究修改章程的同时,要求全市各律师事务所修改本所章程,截止目前,我市217家律师事务所中,除4家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律师所外,其余213家已全部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为加强章程修改的组织领导,市律师协会专门成立了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章程修改领导小组,依据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订内容,参照外地并经多方征求意见,形成了《长春律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初稿。在领导小组报请市律师行业党委审议通过后,市律师协会召开五届十次理事会通过提请市律师协会五届二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本次章程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涉及5个条款:

  第一方面:关于协会宗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加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将奋斗目标修改为“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二方面:关于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在第一章第四条增加“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长春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在第三章第八条中增加“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在第八章第四十八条中增加“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在第九章第五十七条中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中增加一项:“党的建设工作”。

  本次律师行业的章程修改正处于党和国家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也是律师事业蓬勃发展的关键时刻,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有关内容写入章程意义重大,是我市律师行业章程的一次重要修订。市司法局律管处处长、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史靖宇、市律师协会会长田大原、副会长王哲、王刚出席会议。市律师协会会长田大原就章程的修改情况做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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