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特邀调解大有可为
在民商事诉讼案件急剧增长的当下,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可以充分发挥职业优势、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参与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将有助于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今年,最高法公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突破原有司法确认程序的局限性,将特邀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
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刘伟介绍,三法所第一时间在玄武司法局备案登记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调解中心,积极与法院对接联络。近日,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受玄武区法院委派,历经5天,成功调解了全省第一起由律师主持的特邀调解案件,并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这是南京中院下发《关于优化民事诉讼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试行)》《特邀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来,玄武区法院办理的全市范围内经司法确认的特邀调解第一案,将特邀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无缝对接,体现了司法改革成效和特邀调解组织的调解艺术。
调解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南京市玄武区司法局与玄武区法院共办共建了特色特邀调解体系。玄武区法院首批聘任了“8+2+1”的特邀调解组织,即八家分专业律师型特邀调解组织,两家专家学者型特邀调解组织,以及一家行业协会型特邀调解组织。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调解中心作为专业商事纠纷调解组织被聘任。
玄武区法院收到了某信息公司诉某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曾签订《企业科技咨询服务合同书》,在某信息公司提供了相应服务后,某科技公司因疫情影响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未支付合同剩余价款12万元致纠纷产生。
立案庭经审慎评估后认为,该案系因疫情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曾有良好的合作基础,通过诉讼途径处理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而且诉讼程序耗时较长也将增加两公司经营负担。如果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不仅耗时短,而且能为当事人降低时间成本以及利息损失,化解纠纷。在征求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之后,玄武区法院决定委派该院特邀调解组织——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调解中心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的过程
面对第一案,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调解中心接到委派后,立即开会研讨,该中心决定委派王和平律师作为本案调解员。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引领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合同未支付价款的金额,但双方对于延期履行的滞纳金以及履行期限存在分歧。某科技公司负责人表示,因疫情影响,该公司现在经营困难,无力偿还。
调解员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经历到面对疫情影响的共同应对方面出发,加班加点分头做当事人工作。在其耐心的沟通与引导下,某信息公司表示对某科技公司经营困难的现状表示理解,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为防止后续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玄武区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当天即收到了生效的司法确认裁定书。
立案庭法官对此次特邀调解给予了肯定的评价:“相比于正常的诉讼程序可能需要3个月甚至半年,本次特邀调解从收案到结案总共历时5天,不仅快速解决了两家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节约了诉讼成本,而且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律所作为特邀组织参与调解与司法确认相结合的模式,体现出了程序简洁、耗时短、零费用的强大优势,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调解的类型
特邀调解向公众展示了除诉讼外的另一种专业性纠纷解决渠道。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在参与诉前委托特邀调解活动之外,还致力于诉中委托特邀调解。继6月23日江苏首例律师主持特邀调解经司法确认案件后,6月29日下午,某科技公司诉某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调解中心朱军律师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司法确认。这是三法律师成功调解的第二起案件,也是玄武区法院诉中委托特邀调解第一案。该案是由某科技公司与某环保公司之间签订的《臭氧发生器系统购销合同》引发的合同纠纷。科技公司在履行了供货义务后,环保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价款60万元。因多次协商未果,科技公司将环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支付剩余货款与违约金共计101万元。双方主要的矛盾焦点大致聚集在违约金的数额以及履行期限上。在调解员朱军律师多次与双方公司代表联络,了解案件事实,并耐心沟通交流之下,科技公司放弃了41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玄武区法院现场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并当场出具调解书。
经过诉中特约调解,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从委托调解到调解成功只用了7天的时间,远远短于一般诉讼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3-6个月的周期,便捷、高效地解决了纠纷。
诉前委托特邀调解和诉中委托特邀调解同属特邀调解,但有所差异。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诉前委托调解”被称为“委派调解”,是指在立案前人民法院交由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原则上调解期限为30日;“诉中委托调解”被称为“委托调解”,是指在立案后人民法院交由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原则上调解期限为7-15日,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此外,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还助力小额金融消费纠纷案件的调解。近年来,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引发的金融消费纠纷频发,为公正、快捷地调解小额金融消费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南京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与纠纷本身和纠纷各方均无利害关系的独立的专家,基于对纠纷各方当事人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综合考量,作出建议性的评估报告,供当事人参考。
调解的艺术
调解是争议各方在调解者的组织下,通过谈判协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方式。相对于仲裁和诉讼,调解既有利于双方商业活动的持续性,又可以大幅度地降低解决争议的时间成本和实际费用,具有快速化解纠纷、灵活处理请求和事实、面向将来等优点。但同时,由于调解员不能依靠任何强制性的力量推动工作进行,只能依赖自己的经验、智慧、和人格魅力帮助争议各方化解纠纷。这要求从事调解的人员应当比从事其他争议解决的人员具备更强的判断力和更灵活的组织能力。如何快速、妥善地调解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门艺术。笔者从调解中归纳出了以下调解心得:
一是提炼双方争议。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在纠纷处理中强调专业性和层次性,这也正是调解的工作思路。专业性体现在调解人员的说服引导能力上。作为组织者的调解员,应当结合自身的经验和知识,灵活运用语言向各方解释解决争议的主张和方案,打破僵局。层次性体现在调解人员的归纳总结能力上。案件事实是纷繁复杂的,但是纠纷内容有主次之分。在调解前可以考虑根据双方意见,先将无争议的事实排除,进而对双方有争议的内容组织调解,以提高调解效率。
二是秉承双赢理念。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一直强调“和合文化”,这也正是调解的价值所在。调解员作为解决争议的引领者和组织者,其目标是协助争议各方寻找其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和利益交汇点,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获得合理的纠纷解决方案。与诉讼零和博弈不同,调解需要帮助双方当事人实现双赢。为此,可以考虑根据诉讼类型处理,如给付之诉中将给付期限、数额作为考量因素进行利益平衡,用发散性思维为各方提供多元化的参考方案,实现共赢。
三是坚持担当作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的人才培养中尤其强调责任心,这也正是调解成功的核心。调解过程中的当事人常常呈现以下几种特征:第一,在陈述事实时夹带个人感情,宣泄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第二,在叙述问题时杂乱无章,不断重复;第三,双方表示不一,尤其在涉及到利益细节时,双方各执己见,坚决不退让,导致调解程序的反复。当事人之所以诉诸调解,寻求第三人作为协商的组织者,就是希望中立的第三方可以倾听自身的遭遇,体谅自身的困难。拥有责任心的调解人员会更有耐心,将自己愿意聆听和善于聆听的能力展示出来,进而更加高效地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思,并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实现当事人的调解合意。
在当前经济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的背景下,企业之间更应当遵循契约精神,讲究诚信,维护来之不易的信任。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传承优良传统,怀抱对社会的“大爱”,日夜精耕于专业调解,将时间精力投入纠纷处理、社会秩序的维护中。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能够达到‘案少、事了和气顺’的目的。”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表示,“三法所和玄武区法院主动作为,先行先试,建立民商事案件诉调对接机制,成立民商事调解中心,旨在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广‘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也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此举不仅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法院审判压力,更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此同时,江苏三法律师律师事务所正与江北新区法院对接律师参与有关行政案件特邀调解工作,探索行政调解途径。三法律师正是以一起起案件调解不断书写着中国律师的担当与使命,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实践素材,在法治轨道上构建起社会和谐,用实际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最终将推动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作者:王和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编辑:韩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