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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高树成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性  别
民族
照片
毕业院校 吉林大学
最高学历 硕士
专业 法学
执业证号 12201199910782829
执业专长 ·社会职务 长春市南关区第十届政协委员 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吉林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法律类专家成员 吉林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长春市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四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基金评审委员会委员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代表业绩 王佰成律师执业期间累计代理三百余起诉讼仲裁案件,涉及建设工程、公司、保险、刑事辩护等众多领域。王佰成律师擅长处理企业合规、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PPP项目等非诉业务;连续多年为长春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
资格证书编号 079871090172
取得资格时间 1998-06-04
律所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栋4-5层
联系电话 0431-81802906
个人简介 ·社会职务 吉林省政府法律顾问 长春市政府法律顾问 吉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吉林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长春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顾问 长春仲裁委员会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专家仲裁员 ·代表业绩 高树成律师执业期间累计代理一千多起诉讼仲裁案件,涉及建设工程、土地、担保、农业农村、教育等众多领域的争议解决。高树成律师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土地、担保等民商事、行政诉讼业务。 典型争议解决案例: 案例1:发生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起土地置换案件,难点是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如何与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抗争? 1998年经开管委会与正中实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订购书》,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4631平方米:1999年经开管委会将该宗地中的7000余平方米提供给电业局用于二次变电站建设使用。2001年经开管委会与正中实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订购书,在临河街五区出让给正中实业一块面积为18780平方米的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仍执行工业用地出让金价格260元/平方米。正中实业获得上述两块土地的使用证(第一块是省国土厅颁发,第二块是市国土局颁发)。2001年经开管委会与新华书店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订购书》,将原正中实业订购的44631平方米土地(扣除划拨给长春电业局约7000余平方米)中的37167平方米出让给新华书店,新华书店按期交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经开管委会出让该块土地使用权给新华书店,得到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的追认,2002年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与新华书店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新华书店在此地块上修建了办公楼。正中实业主张其对新华书店占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要求新华书店、经开管委会返还新华书店占用范围以外的空地19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一审法院认定正中实业获得了省国土厅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说明正中实业拥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新华书店、经开管委会未经权利人正中实业准许,使用了正中实业名下的土地,属于侵权行为。再审阶段,高律师代理长春经开管委会,提出土地使用权发生了置换,经开管委会履行了置换义务,置换前的土地使用权虽登记在正中实业名下,但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以及土地已经实际发生置换的事实,正中实业拥有置换后的土地使用权,而不再拥有置换前的土地使用权。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都采纳了高律师的代理意见,长春经开管委会获得胜诉。 案例2:发生在长春市朝阳区的一起执行抵押物案件,难点是法院正在拍卖他项权利证上的抵押物,抵押人想据理力争,“理”在哪? 吉林省永大娱乐有限公司于1992年成立,股东为台湾洁朋公司和吉林省农垦总公司。洁朋公司以现金出资,农垦总公司以同志街29号楼房的一至四层(共六层)出资,楼房交付给了永大娱乐有限公司使用,用于经营富贵酒店,但房产没有办理更名过户手续。1996年吉林省农垦总公司与吉林省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以该楼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申请执行抵押物楼房。申请执行的依据是:(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2月11日作出的判决书一份,案号为(1999)吉经初字第51号,判决书主文:吉林省农垦总公司在1993年至1996年期间先后借款2121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房屋他项权利证》,登记时间为1996年12月25日抵押物为吉林省农垦总公司位于同志街29号的楼房4469.42平方米。高律师代理台湾洁朋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签订了一份数额为2121万元的借款合同,据此办理了房产抵押协议,虽然双方均认可是借新还旧的协议,但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发放了新的借款,所以银行不享有抵押权,台湾洁朋公司的执行异议获得支持,吉林省永大娱乐有限公司保住了楼房。 案例3:天津二中院执行局查封了长春市政府驻京办的一处房产,难点是选取什么样的角度说服法官解除查封? 长春市政府驻京办在北京西街口42号(北京市一、二环之间)拥有一处7400平方米的房产(以下简称标的房产)。该房的初始产权人是燕兴总公司。2000年4月21日,燕兴总公司将该房抵顶给产报天津公司,北京西城区法院为此下发了民事调解书。2001年1月15日,产报天津公司与京都长春大酒店签订买卖协议,将房屋卖给京都长春大酒店。2001年12月27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产报天津公司名下,2002年5月29日转移登记到京都长春大酒店名下。2008年6月7日,长春市政府下发划拨文件,将该房产划拨给长春驻京办,2008年11月5日房屋登记至驻京办名下。期间,2000年产报天津公司在西城区法院起诉燕兴总公司时,并申请西城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标的房产。西城区法院向西城区房产局送达了查封裁定书,但未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因燕兴总公司与他人存在债务关系,该房产又被重庆一中院、厦门中院査封,但房产部门认为重庆、厦门法院属于重复查封无效,所以为产报天津公司及之后的交易办理了产权登记。但重庆、厦门法院多年持续向房产部门送达查封文书。后产报天津公司与燕兴总公司的抵顶房产调解书因标的额大、违反级别管辖于2009年被北京高院撤销。重庆法院、厦门法院要求执行该房产,此事调解结案。2014年大象投资公司取得了工商银行天津支行对燕兴总公司享有的债权后,申请天津二中院查封了登记在长春驻京办名下的房产,理由是燕兴总公司与产报天津公司的抵债调解书被撤销,其后的交易均无法律依据,房屋应为燕兴总公司所有。高律师临危受命,担任长春驻京办的代理人。对天津二中院的执行,面临着是从实体权益角度提异议,还是从程序角度提异议的问题经过思考,高律师选择了从程序角度提异议,以驻京办合法取得房屋产权,驻京办不是被执行人,法院査封了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房产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这一重大选择避免了从实体角度提异议可能带来的巨大诉讼风险。天津二中院认定,大象公司的被执行人是燕兴总公司,法院基于大象公司的申请查封了登记在长春办事处位于北京新街口42号房产,实属不当,案外人异议成立。天津高院做出相同认定。后大象公司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被告,以驻京办蒸兴总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北京市住建委核发的标的产权证,同时为燕兴总公司办理产权证。高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再次避开复杂难缠的实体问题,另辟蹊径,以《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千问題的规定》第四条为依据提出大象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大象公司是燕兴总公司的普通債权人,而非争议房产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抵押权人、査封登记申请人,燕兴总公司与产报天津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收取了对价,因此并没有降低燕兴总公司的对外偿債能力,大象公司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相同认定,裁定驳回大象公司起诉。长春驻京办最终胜诉。 案例4:滨河物业与高新地产联合开发永长小区,滨河物业出地,高新地产出资。滨河物业的债权人申请长春中法查封了永长小区的房产,高新地产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均认定高新地产因联合开发而原始取得永长小区的房产所有权,法院查封的房产并不属于滨河物业的财产,栽定解除査封,高新地产获得胜诉。 长春市滨河物业公司是长春市建委管理的国有企业,自1996年开始开发长春永长小区(位于长春大街与亚泰大街交汇处的西北角)。由于滨河物业缺乏管理经验,加上资金不足,到2000年滨河物业已经没有能力继续开发,大批被拆迁户不能按时回迁,有个被拆迁户上吊自杀,死者家属拦断长春大街致使车辆无法通行。在长春市政府的要求下,高新地产加入进来,与滨河物业联合开发永长小区,长春市建委为此下发了书面批复同意联合开发。双方签订了一系列的联合开发协议。到2006年9月,经双方清算,永长项目亏损,滨河物业不能从项目中分取任何收益,双方签订了清算析产协议,约定永长项目的全部外債由高新房地产承担、剩余房产归高新房地产所有,涉及到永长项目诉讼时滨河物业有义务通知高新地产派人应诉。滨河物业在经营滨河小区(与永长项目是分开的)期间购买了东煤公司的煤炭而成为东煤公司的债务人。东牒公司申请长春市宽城区法院下发支付令,宽城区法院执行局查封了永长小区的房产,高律师接受高新地产委托,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支付令管辖异议,经宽城区法院审查,发现该院没有管辖权,于是宽城区法院撤销了支付令和执行措施。东煤公司又向长春中级法院提起诉讼,长春中法将永长小区房产查封。高新地产再次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因联合开发高新地产原始取得永长项目房产,先后得到长春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最高人民法院支持,高律师强力捍卫了委托人高新地产的合法权益。 案例5:全国首创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律师帮助政府破解农村发展融资难,造福农民。 2012年4月,高律师在全国率先提出关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民贷款挂钩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融资模式的建议,得到了吉林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省政府在全省县域推广,并将这种融资方式向林地、参地、水面、草场等领域拓展廷伸,释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功能。黑龙江、河北、河南、山西等省先后到吉林省进行了考察学习,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等20多家媒体对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进行了报道并给予高度评价。2015年11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高树成律师个人二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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