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长春律师协会足球联赛报名通知
2025年长春律师协会足球联赛报名通知
为丰富长春律师行业的文体活动,增进律所及律师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长春律协将举办2025年长春律师五人制足球联赛(以下简称“本届比赛”)。为保障比赛有序开展,现将报名有关事项先行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
长春市律师协会
二、参赛对象
长春市律师协会注册律师、实习律师、律所行政人员、特邀球队。本届比赛每名会员仅可代表一支球队参赛,不能在两支或两支以上球队登记。
三、赛事规模
本届比赛拟分小组赛、淘汰赛两个赛段。各参赛队伍可报领队、教练各1名,球员不超过15名。
四、比赛形式
五人制足球赛,上下半场各20分钟,中场休息10分钟。
五、比赛场地
另行公布。
六、组队方式
1.“所队”:以单个律师事务所名义参赛的,球队中的参赛球员均隶属于该律师事务所;
2.“联队”:两家或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联队:需以联队(例如:AB联队)作为球队名称,不能聘请外援,球队中的参赛球员均隶属于该两家或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另外,个人有参赛意愿的,市律协会员福利和文体专业委员会可协调由已报名的律师个人组成联队参赛;
3.“区县律师联队”:隶属于同一区县的律师、律所行政人员可以县区组队参赛,其队员、团体成员不能含有其他区的长春市律协注册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七、比赛时间
拟于2025年12月6日开幕,具体赛程将另行公布。
八、报名时间
2025年11月7日9:00起至2025年11月19日17:00止。
九、报名要求和方法
本届比赛接受以“所队”、“联队”、“区县律师联队”三种形式组队的球队报名。有意参赛的球队请将报名信息发至邮箱:1264543237@qq.com。
根据报名系统确认报名提交时间,选取符合参赛条件的球队作为比赛参赛球队,不足8支报名参赛球队的,由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赛制或取消比赛。
组委会有权对比赛时间、比赛规模、到场人数、赛程赛制等进行合理调整,甚至暂缓或取消本届比赛,望予以理解。
递交报名申请的,视为完全认可并遵守《2025年长春律师足球联赛竞赛规程》的约定。
联 系 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13353112262
联系邮箱:1264543237@qq.com。
附件1:2025年长春律师足球联赛竞赛规程
附件2:2025年长春律师足球联赛参赛球员登记表
附件一:
第一章 参赛资格与报名
第一条 参赛球员应为长春律协的个人会员、公司律师会员、特邀球队球员。
球队组队要求如下:
1.单一律师事务所组队:以单个律师事务所名义参赛的,球队中的参赛球员均隶属于该律师事务所;
2.两家或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联队:需以联队名字(例如:AB联队)作为参赛队伍、团体名称,且不能聘请外援,球队中的参赛球员均应隶属于该两家律师事务所;
3.以区县律师联队名义组队的队伍:应以**律师联队为球队名称,隶属于同一区县的律师、律所行政人员可以县区组队参赛,其队员、团体成员不能含有其他区的长春律协注册的执业律师(包括两工律师和实习律师);
第二条 参赛队伍应在报名同时提交“参赛球员登记表”,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参赛球员姓名/性别/律师证或实习证编号(若在报名时某球员正处于申请律师执业证或实习律师证期间,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或实习律师证的,可在登记栏中予以备注。但,若该球员在比赛前仍未取得律师执业证或实习律师证的,则该球员丧失参赛资格。)/参赛球员2寸免冠照片/参赛球员球衣号码/参赛球员身份证号码/球队名称等信息。“参赛球员登记表”一经提交,组委会不接受任何理由的修改及补充。
第三条 各参赛队伍可报领队、教练各1名,球员不超过15名。具有长春律协个人会员、公司律师会员等任一身份的领队、教练可以上场参加比赛,但应在每场比赛前列入比赛球员名单(即领队、教练上场比赛的,不占用15名球员的名额)。
第二章 竞赛办法
第四条 比赛为5人制足球比赛。比赛使用5号球。
第五条 全场比赛为40分钟(上、下半场各20分钟),中场休息为10分钟。
第六条 每场比赛每队最多可进行8人次替补,被替补的队员仍可替补上场,但不得在同半场内替补上场。中场休息期间替补下场的队员,视作上半场替补下场。
第七条 各队须自备两套深、浅不同的统一比赛服装并配备统一颜色的足球袜,守门员服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第八条 比赛所有上场球员,必须佩带护腿板,并禁止佩戴一切金银首饰上场,参赛选手只允许穿胶质短钉/碎钉(单只 13 钉及以上)足球鞋,队长佩戴袖标。比赛中框架眼镜、金属饰品、项链、戒指、耳环、手链等不允许佩戴,运动护目镜除外。
第九条 比赛分为小组赛和淘汰赛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条 小组赛阶段,小组内采取单循环赛制。每小组积分排名靠前的队伍进入淘汰赛。
第十一条 淘汰赛阶段根据小组赛排名采用交叉对阵的形式并
采取单场决胜负,直至最终决出冠/亚/季军。
第十二条 比赛严禁铲球,若使用铲球动作,一律视为犯规,但以下情形除外:
1.比赛中一方球员为得分或避免皮球出界或越过球门线,在没有与另一方球员身体接触或进行身体对抗的前提下,采用的铲球动作;
2.球员自身非对抗性滑倒;
3.守门员在本方禁区内使用铲球动作;
4.裁判员认定的其他不属于铲球的行为。
第三章 规则
第十三条 参赛球队领队或教练应在比赛开始前10分钟向当值裁判组提交本场比赛首发球员及替补球员名单。赛前未进入比赛名单的参赛球员不得参加该场比赛。
第十四条 参赛球员在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的红牌和黄牌在比赛中累计生效。累计两张黄牌变红牌或一张直接红牌的球员,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小组赛的黄牌不带入淘汰赛,但小组赛未完成的停赛,带入淘汰赛阶段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视为罢赛:
1.在比赛中不服从裁判的判罚,导致比赛中断达5分钟;
2.比赛开始后,主动暂停比赛超过5分钟。
罢赛情形出现在小组赛阶段的,剥夺罢赛的球队参赛资格,该队与其他队的成绩全部按0:3判负。罢赛情形出现在淘汰赛阶段的,剥夺罢赛的球队参赛资格,该队成绩以0:3判负。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视为弃权:
1.超过规定开赛时间10分钟以上,参赛球员仍不足6人的;
2.拒绝按照组委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小组赛阶段出现弃权情形的,判罚弃权球队该场比赛0:3负于对手。两队均弃权的,两队均判0:3负于对手。淘汰赛阶段出现弃权情形的,判罚弃权球队该场比赛0:3负于对手,对手晋级下一赛段。两队均弃权的,双方均不晋级。下一赛段淘汰赛的对手球队轮空,并直接晋级。
第十七条 比赛中,因参赛球员被罚下导致一方球队场上参赛球员不足6人的,视为该队无法完成比赛,比赛终止,当场比赛判该队0:3负。
第十八条 比赛中,参赛球员存在冒名顶替情形的,剥夺球队参赛资格。参赛球队对冒名顶替情况提出投诉的,必须在该场比赛当日至下一个比赛日前3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裁判委员会,逾期未提交的,不予受理。若冒名顶替行为发生在小组赛阶段,该队与其他队的成绩全部按0:3判负。若冒名顶替行为发生在淘汰赛阶段,其对手方自动晋级。
裁判委员会对违反纪律规定的参赛队、参赛球员、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处罚为最终决定,不再接受上诉。对冒名顶替球员及被冒名顶替的球员、对出现冒名顶替的球队,组委会有权作出禁赛决定。
第十九条 运动员或工作人员无论在比赛前后,场内场外如有殴打或踢、侮辱裁判员、对方运动员、工作人员,组委会有权取消该队参加本次比赛的资格,该队与其他队已赛成绩全部按0:3判负。情节
严重的,组委会有权对相关球员及球队作出通报批评、禁赛、移送纪
律委员会、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第二十条 比赛结束后,由主裁判及双方领队或教练在比赛记录上签字,一方拒绝签字的,由主裁判记录原因,且不影响当场比赛效力。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球场内严禁抽烟,并遵守场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组委会可根据天气、政令、场地等因素对比赛时间、地点做相应调整,各参赛队应服从组委会的安排。
第二十三条 赛事举办过程中,如遇到本规程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主办方负责解释与最终决定。
第五章 名次决定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小组赛阶段决定名次方法:
1.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2.积分多的球队名次列前。
3.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①积分相同球队间相互胜负关系优者,名次列前;
②积分相同球队在小组赛阶段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③积分相同球队在小组赛阶段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④如仍相等,则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第二十五条 淘汰赛阶段每场比赛必须决出胜负,若在常规比赛时间内未能决出胜负,立即进行点球决胜,以3+1互踢点球办法决出胜负。
第二十六条 奖项设置
1.团队奖项:冠军、亚军、季军、公平竞赛奖等。
2.个人奖项:最佳球员、最佳射手、最佳门将等。
第六章 规程解释
第二十七条 竞赛规程由本届赛事组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