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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大律师群体提供考核资料下载与审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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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聘请律师须知

1.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公民如需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到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进行,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示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需求提醒的是,在聘请律师过程中,一定要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其名称是“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注意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及不法分子假冒“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以免受骗上当。

2.公民决定聘请某律师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后,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合同将载明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代理权限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此,委托前,应认真阅读委托代理合同的有关事项,如有疑问,应询问清楚,要逐项阅读委托代理协议的条款,如对其中内容有不同意见,应及时与律师事务所沟通。如确无意见,可以协议上签字并本人留存一份。同时,应注意委托代理协议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要检查委托代理协议上是否有律师事务所的公章。不能与律师个人私自签订委托协议,否则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3.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到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代理费及律师办案所需的文印费和差旅费。律师代理费标准应按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律师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协商收费应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交纳律师代理费后,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规发票。律师办案所需的文印费和差旅费是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预先收取,结案后多退少补,这项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向您出具收据。除上述两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您收取费用。

4.签订完成委托代理协议并交纳费用后律师即开始履行代理义务。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认真、负责、及时调查取证,妥善保管证据,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等活动;不得泄露您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担任本案对方或第三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威胁、利诱他人作假或阻碍他人作证,如果律师有上述行为,委托人可向我们投诉或反映。(投诉电话:市律师协会:0431-85805961;朝阳区司法局投诉电话:15204315082;南关区:0431-85290148;宽城区司法局:0431-89990739;二道区司法局:0431-84640148;绿园区司法局:0431-87605175;双阳区司法局:0431-84223209;九台市司法局:0431-82324847;榆树市司法局:0431-83623153;农安县司法局:0431-83226043;德惠市司法局:0431-87232806)

5.律师按委托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法律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因此,委托人应提供准备的事实和证据,同时对诉讼风险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需要委托人的支持与配合,委托人不能利用律师的职务方便为其进行违法或不道德活动,不能要求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为您传递信件、物品;更不能要求律师为其向办案人员送钱送物,否则律师有权拒绝或终止代理。

长春市律师协会受理投诉告知书

一、协会简介

长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长春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组织,对长春执业律师(除省司法厅直管律师所外,以下同)实行行业管理。

二、接待投诉时间

长春市律师协会正常时间均接待投诉,具体时间为:

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

三、接待投诉的地点

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长春市司法局楼内507室

长春市律师协会 投诉电话:0431-85802664 邮编:130062

四、长春市律师协会接待投诉的范围

(一)本会是长春市律师的行业管理机关,对长春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具有行政处罚的职能。

本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如下:律所及律师在为当事人代理案件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如无故不向当事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拒绝辩护代理、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等如果当事人向本会投诉的事由不是律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的,即不是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本会将不予受理。

(二)下列情况不属本会处理投诉的范围

1、本会规范的是律师所及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故律师所及律师的非执业行为,本会不予受理。如律师所及律师涉嫌刑事犯罪、反映律师的作风道德问题等等。

2、当事人与律师所、律师之间的民事纠纷,如要求解除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借款纠纷、律师所欠交房屋承租费等等,不属于本会的管辖范围,本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通过到法院诉讼或到仲裁机关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

3、律师所及律师的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会不予受理。

4、已经本会处理过的投诉案件,就同一事实再次进行投诉的,本会不予受理。

5、不能提供基础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6、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7、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

8、针对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投诉律师所及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会不予受理。

9、当事人投诉的律师所及律师的涉嫌违规行为有关联的案件,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诉讼中未有结论的,本会不予受理。

10、当事人投诉的律师所及律师的涉嫌违规行为有关联的案件已经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本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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