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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宪法精神,提升全民法治素养,筑牢社会法治根基,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我市各律师事务所积极行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精准对接不同群体的法治需求,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务实的普法宣传活动。
青少年是国家未来、民族希望,也是宪法宣传教育的重点群体。各律所结合不同学段学生的认知特点与成长需求,量身打造普法课程,让宪法精神在青少年心中落地生根。
12月2日,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王鸿权律师走进吉林外国语大学,为100余名师生开展了一场内涵丰富、贴近实际的宪法普法讲座,用专业力量护航青年成长。
12月3日,吉林正基(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宋鑫律师受邀走进长春大学,开展了一场“宪法护航青春 法治照亮前程”主题普法讲座,为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子送上一堂兼具思想深度与实践指导性的法治“必修课”。
12月3日,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王荆律师受邀为长春市137中学开展了一场《宪法护航,清朗网络》专题法治讲座,旨在增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意识与法治观念,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12月4日,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国松律师受邀为长春市第二中学3300余名师生开展了一场“宪法护航青春,法治点亮成长”主题法制教育直播课。通过案例解析与法律解读,聚焦国家安全与网络安全核心议题,为青年学子送上宪法日专属法治“必修课”。
12月4日,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王大闯律师受邀走进长春市第五中学,为高二年级500余名学生开展了一场《以法为盾,向网暴亮剑:高中生的网络文明必修课》专题法治教育讲座。通过“接地气、有温度”的宣讲,助力青少年筑牢法治思想防线,为青春成长之路保驾护航。
12月6日,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携手长春博硕学校开展"宪法护航成长路"主题普法教育活动。长春博硕学校40余名师生走进律所"吉善同心驿站",通过“沉浸式法治实践课堂”感受法治氛围,进一步深化青少年对法律职业与宪法精神的认知。
12月3日,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孙柏松律师走进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7日孙颖律师受邀走进长春数字科技职业学院,分别以“校园模拟法庭”、宪法宣传讲座的形式,为各校的200余名师生开展了法治教育,引导师生在具体情境中感知宪法价值、认同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树立法治观念。
社区是法治宣传的“最后一公里,各律所立足不同社区的人口结构与需求特点,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普法服务,把法律知识送到居民家门口,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法律问题。
12月2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走进绿园区自立街道一汽家园社区、5日走进金色欧城社区,分别围绕“宪法与百姓生活”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等主题开展宪法宣讲活动。
宪法宣传周期间,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走进民生家园社区为老年朋友们开展了生动形象的“宪法宣传周”专题讲座;并在多个社区设立“宪法咨询台”,提供免费咨询与法律援助,累计接待群众20余人次,帮助多名居民完成法律援助申请。
12月3日-5日,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分别走进越野社区、迎春社区、杨柳社区,开展了“宪法宣传进社区”主题普法讲座,将法律知识送到居民身边,让宪法精神融入日常生活。
12月3日,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走进八里堡街道太有社区开展“学法懂法护权益,宪法同行暖太有”主题活动。通过室内外联动、多元形式结合的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取得显著成效。
12月3日,广东卓建(长春)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走进惠远社区,开展了一场生动实用的宪法专题普法宣传活动,为居民送去充实有益的“法治干货”。
12月4日,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走进汽开区锦程街道飞跃社区,开展“宪法进社区”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弘扬宪法精神,让宪法精神真正“声”入人心。
12月4日上午,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走进宽城区长德街道,为广大群众和干部职工开展普法教育,让宪法精神扎根基层、惠及民生。
12月5日,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走进平阳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开展“走进遗产继承——法律要点与生活实例”主题普法讲座,把法律服务切实落到群众身边。
12月4日,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积组织律师分别走进桃源社区、二道区英俊镇四合村,开展了主题鲜明、内容翔实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和“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主题宪法普法讲座。
普法宣传活动亦延伸至企业领域,通过“定制化普法讲座”等形式,将法治意识融入企业决策与管理各环节,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让法治成为企业发展的可靠保障和核心竞争力。
12月3日,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刘阳律师受邀为吉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作“增认知控风险筑防线”合同法律实务专项培训,切实提升合同法律风险的认知水平。
12月4日,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走进一汽模具公司,举办了一场“尊崇宪法精神,筑牢国企法治根基”主题咨询活动,为企业职工送上全方位的法治服务,让宪法精神在基层落地生根。
12月4日,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林兆龙律师受邀出席智联招聘HR研习社专题活动,为现场近一百余名企业HR作“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重点内容解读及企业风险防控”专题法律实务讲座。
12月4日,吉林新澜律师事务所在明宇广场设置咨询服务台,为明宇广场内所有企业工作人员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咨询范围涵盖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执行案件等各领域。
12月6日,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许文强律师受邀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省有限公司作《员工如何远离 “人情往来” 背后的贪污贿赂风险》专题培训,精准聚焦企业法律需求,为企业送上专业法律课程。
本次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期间,我市律师行业立足专业优势,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责任,通过开展精准化、多样化普法宣传活动,切实提升宪法宣传实效,推动宪法法律融入群众日常生活,为弘扬宪法精神、夯实法治社会建设根基贡献专业力量。
1.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公民如需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到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进行,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示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需求提醒的是,在聘请律师过程中,一定要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其名称是“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注意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及不法分子假冒“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以免受骗上当。
2.公民决定聘请某律师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后,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合同将载明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代理权限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此,委托前,应认真阅读委托代理合同的有关事项,如有疑问,应询问清楚,要逐项阅读委托代理协议的条款,如对其中内容有不同意见,应及时与律师事务所沟通。如确无意见,可以协议上签字并本人留存一份。同时,应注意委托代理协议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要检查委托代理协议上是否有律师事务所的公章。不能与律师个人私自签订委托协议,否则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3.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到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代理费及律师办案所需的文印费和差旅费。律师代理费标准应按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律师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协商收费应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交纳律师代理费后,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规发票。律师办案所需的文印费和差旅费是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预先收取,结案后多退少补,这项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向您出具收据。除上述两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您收取费用。
4.签订完成委托代理协议并交纳费用后律师即开始履行代理义务。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认真、负责、及时调查取证,妥善保管证据,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等活动;不得泄露您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担任本案对方或第三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威胁、利诱他人作假或阻碍他人作证,如果律师有上述行为,委托人可向我们投诉或反映。(投诉电话:市律师协会:0431-85805961;朝阳区司法局投诉电话:15204315082;南关区:0431-85290148;宽城区司法局:0431-89990739;二道区司法局:0431-84640148;绿园区司法局:0431-87605175;双阳区司法局:0431-84223209;九台市司法局:0431-82324847;榆树市司法局:0431-83623153;农安县司法局:0431-83226043;德惠市司法局:0431-87232806)
5.律师按委托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法律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因此,委托人应提供准备的事实和证据,同时对诉讼风险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需要委托人的支持与配合,委托人不能利用律师的职务方便为其进行违法或不道德活动,不能要求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为您传递信件、物品;更不能要求律师为其向办案人员送钱送物,否则律师有权拒绝或终止代理。
长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长春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组织,对长春执业律师(除省司法厅直管律师所外,以下同)实行行业管理。
二、接待投诉时间长春市律师协会正常时间均接待投诉,具体时间为:
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
三、接待投诉的地点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长春市司法局楼内507室
长春市律师协会 投诉电话:0431-85802664 邮编:130062
四、长春市律师协会接待投诉的范围(一)本会是长春市律师的行业管理机关,对长春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具有行政处罚的职能。
本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如下:律所及律师在为当事人代理案件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如无故不向当事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拒绝辩护代理、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等如果当事人向本会投诉的事由不是律所及律师的执业行为的,即不是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本会将不予受理。
(二)下列情况不属本会处理投诉的范围
1、本会规范的是律师所及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故律师所及律师的非执业行为,本会不予受理。如律师所及律师涉嫌刑事犯罪、反映律师的作风道德问题等等。
2、当事人与律师所、律师之间的民事纠纷,如要求解除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借款纠纷、律师所欠交房屋承租费等等,不属于本会的管辖范围,本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通过到法院诉讼或到仲裁机关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
3、律师所及律师的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会不予受理。
4、已经本会处理过的投诉案件,就同一事实再次进行投诉的,本会不予受理。
5、不能提供基础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6、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7、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
8、针对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投诉律师所及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会不予受理。
9、当事人投诉的律师所及律师的涉嫌违规行为有关联的案件,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诉讼中未有结论的,本会不予受理。
10、当事人投诉的律师所及律师的涉嫌违规行为有关联的案件已经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本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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