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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大会负责。

  理事应当从具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事业和律师协会工作,综合素质高,业绩突出、业内声誉良好、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二年以上且并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理事会由三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者推举办法;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四)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推举全国、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吉林省律师协会理事候选人、常务理事候选人;

  (五)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更换本会理事会理事;

  (七)增选或者罢免本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

  (八)补选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

  (九)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十)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十一)讨论决定本会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的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三)听取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近期律师工作的情况通报;

  (十四)听取各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五)其他应当由理事会履行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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