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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专题分析报告

来自:长春市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5.12.11

 

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专题分析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场所”。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律师所是律师的执业场所,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最直接管理单位,也是我国律师工作的核心所在。从我国律师业的发展现状来看,某一地区律师所建设水平的高低,标志着该地区律师业的发展水平。从律师所的执业性质和地位不难看出,律师所发展状况如何、管理水平高低,关乎我国律师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律师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是否能够有效发挥。我仅从长春市律师所发展现状对长春律师业发展做一专题研究分析,以期推动长春律师所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长春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一、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我市律师制度自1979 年恢复重建33年以来,截止2012年6月30日,律师机构发展到159家(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95家,个人律师事务所55家,律师所分所9家),执业律师1352人(其中,社会律师1200人,公司律师91人,公职律师30人,法援律师31人),分别占全省律师执业机构和执业律师总数的42.4%、42.3%,占全国律师机构和执业律师总数的0.9%、0.6%。
  二、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长春律师业发展经过了三个时期:恢复重建律师制度初期、改革与业务创新时期和快速发展时期。一是1979年至1992年是恢复重建初期。此间,随着1979年我市第一家律师机构——榆树县法律顾问处的成立,使我市律师机构发展到11家,执业律师121人。二是1993年至2002年是改革与业务创新时期。此间,是我市律师改革和业务发展时期,1995年成立了我市第一家合伙律师所,1999年国办所脱钩改制为合伙所,律师业务也开始由传统诉讼业务为主向诉讼与非诉业务齐头并进方向转变。到2002年末,我市律师所已发展到46家,执业律师421人。三是2003年至现在是快速发展期,此间。经过改革发展,我市律师事务所已发展到2012年6月末的159家,执业律师1352人。那么目前我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状况如何,也是长春律师业能否健康发展的核心问题,更是全体律师同仁极为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长春市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现状。截止2012年6月30日,律师机构发展到159家(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95家,个人律师事务所55家,律师所分所9家)。
  1、合伙制律师所占主导。我市159家律师所中合伙所有95家,占全市律师机构总数的59.74%。其中可分为三种:
  (1)高级合伙型。此类律师所约占全市合伙律师所总数的10%,在我市都是规模较大、管理较好、实力较强的规模较大或中小合伙律师所,2011年我市合伙律所综合实力考评前20名的律师所都是此类律师所。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所、功承、衡丰、常春、融鉴、新锐、创一、上维、开晟等。
  (2)普通合伙型。此类律师所约占全市合伙律师所总数的60%,在我市都是规模较小、管理一般、实力不强的合伙律师所,2011年我市合伙律所综合实力考评中后位的律师所大都是此类律师所。
  (3)名义合伙型。此类律师所约占全市合伙律师所总数的30%,此类律师所特点是名为合伙、实为个人,规模较小、管理较差,实力落后的合伙律师所。2011年我市合伙律所综合实力考评后位的律师所都是此类律师所。
  2、个人律师所为补充。我市159家律师所中个人所有55家,占全市律师机构总数的34.59%,绝大多数都是新修订的《律师法》明确个人所作为律师机构一种单独组织形式后而设立的。其中可分为三种:
  (1)规范型个人所。此类律师所约占全市个人律师所总数的20%,在我市都是专业较强、管理较好、运作规范的个人律师所。2011年我市个人律所综合实力考评前10名的律师所,如仰正、刘继业、春都、万智、全策等多数都是此类律师所。
  (2)转制型个人所。此类律师所约占全市个人律师所总数的20%,此类个人所特点是原本是名为合伙实为个人所、设立时间较长、一人办所、他人顶名的整体转制所。2011年我市个人律师所综合实力考评前10名的少数律师所都是此类律师所。如华港、国洋等。排在后位的律师所也有一些是此类律师所。
  (3)一般型个人所。此类律师所约占全市个人律师所总数的60%,在我市都是单打独斗、管理较差、生存困难的个人律师所。2011年我市个人律所综合实力考评排在中后位的的律师所多数都是此类律师所。
  3、外阜驻长分所。我市159家律师所中分所有9家,占全市律师机构总数的5.6%,绝大多数为北京律师所驻长分支机构。此类分所的特点是名为分所实为本地所、管理水平不一、整体实力差距较大。
  (二)长春市律师事务所规模现状。从全省律师所规模现状看,全省372家律师所,20人以上的仅有17家,占总数的4.5%,全省律师所人员规模前10名的是:长春常春(75人)、长春衡丰(62人)、长春大成(39人)、省直同信法大(39人)、长春吉大(37)人、省直兢诚(37人)、长春功承(33人)、吉林保民(32人)、省直大华(28人)、延边敖联(24人)。全省20人以下的律师所355家,占全省律师机构总数的95.5%,我省律师所仍是以中小型律师所为主。
  从全市律师所的规模现状来看,长春市律师所仍是以小型律师所为主。目前长春共有159家律师事务所。其中10人以下的124家(包括个人律师事务所),占全市律师机构总数的77.9%,10人-20人的27家,占全市律师机构总数的16.9%,二者合计有151家;20人以上的8家,占全市律师机构总数的5%。目前,我市20人以下的律师所占全市律师机构总数的95%。市律师管理部门一方面鼓励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另一方面又鼓励一些有发展的潜力的中小律师事务所向精品特色专业化方向发展,加之个人律师所的快速发展和小型合伙所的发展困境所限,小型律师所仍是长春律师所规模的主要发展趋势(上海小型律师所占其律所总数的87.7%)。此种趋势已成为全国各省(市)、区及大中城市律师所规模普遍存在的现状。
  (三)长春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现状。从全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现状来看,全市律师所总体内部管理水平趋于少数管理水平较高、绝大多数为管理水平一般或较低的现状。具体分为三种形式:
  1、高效管理型。此类律师所约占全市合伙律师所总数的20%,其主要特点是:(1)一般为规模合伙所,也有一些小型合伙所及个人所;(2)骨干律师较多、律师素质较高;(3)业务发展较为稳定,诉讼业务实力较强、非诉讼业务为主的居多;(4)管理机制清晰、管理理念超前、管理手段先进;(5)团队合力和整体综合实力较强。我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所、功承、衡丰、创一、新锐、融鉴、上维等律师所是最典型的代表。
  2、一般管理型。此类律师所约占全市律师所总数的60%,其主要特点是:(1)多为规模较小的合伙所及个人所;(2)骨干律师较少,高素质人才匮乏;(3)业务发展较为缓慢,单一诉讼业务居多(4)管理理念陈旧、管理手段落后;(5)缺乏团队合力和整体实力。大都是合伙所和个人所考评排在中后位的律师所。
  3、较差管理型。此类律师所约占全市律师所总数的20%,其主要特点是:(1)多为规模小的假合伙及个人所;(2)没有骨干律师或律师素质低、能力差;(3)业务发展缓慢,服务水平很低;(4)管理理念缺失,基本没有管理;(5)低水平的单打独斗导致综合实力极低甚至生存困难。全部是合伙所和个人所考评排在后位的律师所。

  (三)长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现状。从全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发展现状来看,主要呈现的仍是诉讼业务为主、非诉讼业务为辅(为数不多的律所为主)、且非诉讼业务发展缓慢的趋势。
  1、业务结构现状。从全市律师所的业务发展现状来看,总体是诉讼业务为主、非诉讼业务为辅、且非诉讼业务发展缓慢的格局。具体表现为:一是以非诉讼为主。我市80%的律师所都是以传统的诉讼业务为主要业务,其中有代表性的律师所有衡丰、常春等;二是以非诉讼业务为主。我市10%的律师所是以非诉讼业务为主要业务,其中有代表性的律师所有功承、新锐、融鉴、上维、开晟等;三是诉讼与非诉讼并举。我市10%的律师所是以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并举为主要业务,其中有代表性的律师所有北京大成长春分所、创一等。
  2、专业化发展程度现状。从我国律师所专业化发展现状来看,律师所专业化发展程度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专业化程度较高型。即律师所专业化分工明确、专业律师云集、专业服务客户相对固定、专业化服务及收益占律所业务及收费比重较大、支撑专业化发展管理措施明晰。目前我市此种律师所寥寥无几。二是专业化程度发展型。即律师所专业化分工相对明确、专业律师占一定比重、具备一定专业服务的客户、专业化服务及收益占律所业务及收费一定比重、支撑专业化发展管理措施初具雏形。目前我市此种律师所大约有10家。三是专业化程度个人发展型。即律师所个别律师一人或数人从事专业化服务,专业化分工及收益占律所业务及收费很小比重。目前我市此种律师所较多。
  从上述我市律师所专业化发展情况看,我市律师所专业化发展还处于萌芽程度,需要结合今后我省、我市经济发展速度和行业指导加以扶植发展。
  3、业务营销情况现状。从我国律师所业务拓展现状来看,律师所业务拓展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专业营销型。即形成了业务拓展的完备体系:律师所拓展业务有明确拓展计划、有业务拓展机构(业务研发机构)、有业务拓展措施(包括客户维护手段、企业培训、编辑报刊及业务专著推介、制作媒体义务咨询栏目、客户联谊活动等)。二是普通营销型。业务拓展没形成体系,随意性较大。三是人脉营销型。业务拓展主要靠自身人脉资源,甚至还存在不正当竞争。
目前,从我市律师所业务营销现状看,绝大多数律师所业务拓展属于普通拓展型、人脉拓展型,律师所业务拓展呈现比较原始、粗犷和非理性状态。
  (四)长春市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现状。近三年,为加快我市律师所评价体系建设,打造律师所公平发展的有效平台,我市对全市律师行业评价体系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2012年年初,我们对全市律师所2011年综合实力进行了集中考评。产生了10家长春市综合实力“十强”合伙律师所和5家长春市优秀个人律师事务所。也产生了10家较差合伙律师所和5家较差个人律师所。
  1、2011年全市律师所业务收入现状。2011年全市律师业务收费1.93亿元。其中,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4家,占全市律所总数的2%;500万至999万的6家,占全市律所总数的4%;100万至499万的29家,占全市律所总数的20%;50万至99万的28家,占全市律所总数的20.7%;10万至49万的42家,占全市律所总数的31%;10万以下的21家,占全市律所总数的15.5%,其中有11家律所收入为5万以下,无业务收入的2家。从上述收费数字看,我市有63家律所业务收入为50万以下,占2011年全市律师所总数的40.6%,其中有的律师所收费几千元,生存状况令人担忧。
  2、综合实力“十强”合伙律师所的主要特点。(1)规模较大,骨干律师较多,我市有6家所为20人以上;(2)业务发展成熟,非诉讼业务占业务量比重较大,有成型的拳头业务,如功承、融鉴、上维等;(3)大多数所业务创收位居全市前列,10个所的总收入占全市总收入的37.5%;(4)建立健全了科学管理机制,管理理念超前、管理手段先进,如大成、功承量身定制整套内部管理软件,并在内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5)团队作用发挥好、整体合力较强。
  3、综合实力最差合伙律师所的主要表现。(1)规模较小,没有骨干律师;(2)业务发展较差,没有成型的特色业务;(3)业务创收很低,有的甚至达不到办所成本标准;(4)没有内部管理或管理层次较低;(5)缺乏团队合力,单打独斗明显。

  三、当前阻碍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主要问题
  回顾长春律师业33年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恢复重建、改革创新到快速发展的过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国内发达省市律师工作相比,与东北其他副省级城市相比,与长春市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相比,我市律师事务所发展还有很大差距,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会影响长春市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
  (一)外部政策层面。
  1、纳税政策不配套。近年来,经过省司法厅与省地税局的积极沟通协调,省地税局出台的有利于我省律师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核定征收),扶持了我省律师业的发展。但从去年以来,由于国家关于中介机构纳税政策的实施,律师全行业面临着查实征收税收征管方式(收入减去成本后数额五级税率均缴税35%)转变的挑战(长春市2012年开始全面实施),虽然查实征收税收征管方式是全国律师行业的发展趋势,但由于全国律师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始终未出台(司法部正在起草制定中),律师事务所的成本无法明确,引发我市规模大、收入高的律师所(2011年收费100万以上的近40家,占全市总收费1.93亿的83.64%)受到重大冲击。
  2、现行收费标准滞后。我省现行律师收费标准是省物价局、省司法厅2007年6月19日发布,2007年7月1日实施,试行期2年的,2010年9月8日,两家又发文(吉省价收[2010]206号)延长试行期至2012年底。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所有行业的收费标准都在提高,就连和律师行业相近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收费标准从2012年起最低调整到2000元。从北京市律师收费标准看,其中刑事案件侦查收费2000元至10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收费2000元至10000元,审判阶段是4000元至30000元,重大、疑难的可收到5倍,也就是北京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整个阶段收费最高可达到25万元。而我省三个阶段仅为8000元,重大、疑难的5倍收费,只能收到4万元,还没有北京单段收费高。此外,我省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也比较低,现行标准已不适应我省律师法律服务的需要。我省经济发展环境不发达、律师收费标准滞后,使得律师服务与收费标准不成正比,从而导致律师业发展缓慢,也影响了广大律师的从业积极性。
  3、执业权利难以落实。应该说,近年来我省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随着法制健全、执法环境改善和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等方面得到了一定解决,但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仍是律师执业的主要矛盾。特别是一些行政执法、行业管理部门(如公安、工商、规划、土地、房地、民政、人社、金融等)对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不予配合问题尤为突出。仅以律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企业信息为例,律师代理当事人起诉企业到法院立案,法院立案部门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企业信息,被告企业信息只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查询,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待律师查询企业信息时,又要求律师出示法院立案证明,这样就形成了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死结”,让代理案件的律师感到尴尬和无奈。
  4、律师工作和律师服务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很多部门,包括政法部门、基层政府对律师服务不理解、甚至不尊重。中央两办(2010)30号文件关于扶持律师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难以落实,特别是政府采购律师法律服务在我市基本属于空白。有的基层政府一味要求律师做公益服务,在律师为其提供很长时间或多次法律服务后,有的甚至避免和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但根本不提服务费问题,认为是律师因该做的,让律师在以业务收费为生和无偿奉献的问题上很纠结。
  (二)行业管理层面。
  1、律师所监督指导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近几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律师所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还存在监督、指导机制不完善、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2、个人律师所发展过快问题突出。由于个人律师所准入门槛较低,加之我省没有实施细则,导致我市个人所无序发展。新修订《律师法》首次将个人律师所这一律师所组织形式规定在《律师法》中,规定初衷是好的。但由于门槛较低,同时缺乏相关的操作细则,导致我市出现律师队伍总量增加速度缓慢,律师机构快速增长的不正常现象(长春市现有律师所159家,其中个人所有55家,占律师机构总数的34.8%),出现规模较大律师所分化瓦解为若干个人律师所的局面,影响了律师所的健康发展。
  3、律师所发展缺乏有效评价和指导。一是律师所发展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律师所评价机制设定的科学合理,是律师所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目前全国、特别是我省缺乏统一的评价机制,各地评价载体不同,评价标准不一,评价方式也不尽科学,导致律师所健康发展缺乏科学有效导向。二是律师所发展缺乏有效的分类指导机制,导致各种体制和发展水平的律师所仅靠自我发展来发展,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缺乏相关的指导措施,造成我省律师所发展速度较慢、水平较低,绝大多数律师所处于低水平的发展状态。
  4、律师所日常管理缺乏统一管理主体。主要表现就是律师所日常监督管理的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不规范。新修订的《律师法》52条明确规定了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该法已颁布实施了近四年,但我省律师事务所日常监督管理的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仍然没有全面依法落实,管理主体有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导致管理主体不统一,管理平台混乱,管理尺度不一,给我省律师行政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问题。
  5、实习律师政策直接影响后备人才发展。一个地区青年律师的培养发展关乎该地区律师业的发展未来。近几年来,我省关于实习律师培养的相关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确定的实习律师管理制度自身的局限,严重阻碍了我省实习律师工作和青年律师的发展,客观上也影响了我省律师行业青年律师的培养发展。一是我省确定的实习指导律师制度本身不合理。2010年组织的指导律师复核考试和2011年申报指导律师工作的搁浅,给众多有能力指导实习律师的律师设定了不合理的门槛,无法知道实习律师。二是确定的实习指导律师仅能指导2名实习律师的规定本身,就人为限制了有能力的指导律师对青年律师的培养。三是实习律师管理大量工作在地市级律师协会,但管理权限与管理工作不相适应,实习鉴定、培训、考试及实习证办理多在省级律师协会,人为的设定实习律师实习和执业门槛,导致许多实习律师因不能正常实习或办理执业证而外流。四是多数青年律师执业困难和生存状况令人担忧。没案源、少指导、缺培训问题较突出,使我省律师队伍后续力量受到影响。

  (三)内部管理层面。
  1、多数律师所负责人、合伙人办所理念落后。我市多数律师所缺乏理念新、业务强、管理好、有奉献的带头人。负责人的办所理念和思路与先进发达城市律师所负责人的理念形成鲜明反差。合伙人也多是“不闻所内事,只管自办案”的思想,没有处理好把律师工作作为事业还是作为职业问题,使的好思路决定好行动的论断非常苍白。
  2、多数律师所内部管理滞后。我市多数律师所在律师所发展的核心问题——内部管理上缺位、滞后,使得律师所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效果较差。主要表现是出租柜台现象严重,散兵游勇问题突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律师所的健康有序发展。
  3、多数律师所业务发展缓慢。这些律师所没有业务发展长远眼光,缺乏长远发展规划,不懂也不研究现代律师所业务发展的营销策略,仅局限在传统诉讼案件的角逐上,不去结合市场需要研究非诉业务的发展和拓展,在当今非诉法律服务业务市场需求量较大的市场中,显得无能为力,使得律师所发展步履蹒跚。
  4、一部分律师所发展处于难以生存状态。从我市2011年律师所综合实力考评结果看,排在后位的律师所多是人员少、收费低、管理差的律师所。在参加考评的141家律师所中,有42家律师所收费在10万至49万指间,占总数的31%,有21家律师所收费10万以下,占总数的15.5%,其中有16家律师所收费不足5万,连律师所的运营成本都不够。上述情况表明,我市有近三分之一律师所生存困难,处于维持或难以生存状态。
  5、一些律师所对本所律师管理失之于软。律师所是律师的执业场所,也是管理本所律师的第一责任人。从近几年的律师所管理实践来看,一些律师所由于不执行规章制度等原因,对本所执业律师失于监督管理,对律师投诉案件不闻不问,对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等违法倾向性问题失察,极度不负责任,导致内部管理混乱,发生律师违法问题,影响了全市律师队伍建设。
  四、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
  我市律师所建设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基本上可以反映我省律师工作存在的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有主客观因素,有政策层面的、有管理层面的、有律所自身层面的问题,有法律规章亟待完善、体制机制需要改革、国家政策调整、自身工作机制需要完善等方面的原因。问题的来源不同,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也有所不同,要想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主要采取以下对策:
  (一)呼吁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尽快制定、调整有利于律师业发展的税费政策。
  1、关于我省律师税收政策问题。鉴于全国律师行业面临查实征收税收政策的总体趋势,建议省司法厅尽快商请司法部律公司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立即出台《全国律师行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应对律师行业面临的查实征收的考验。同时,加强律师所和律师依法纳税教育,提高广大律师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2、关于我省律师收费标准问题。鉴于我省律师收费标准严重滞后、试用期即将到期(2012年底)的现状,建议省司法厅提前与省发改委沟通协调,着手前期收费标准的调整准备工作,并建议调整所有政府指导价标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使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与法律服务相适应,减少我省律师服务收费与国内其他省市律师收费标准的差距,以推动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大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沟通协调力度。鉴于当前律师职业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本着“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的原则,立即恢复启动我省公检法司联系会议制度,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结合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着重解决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中的“阅卷难、会见难、立案难”等问题。关于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建议省厅、省律师协会开展一次全省律师调查取证难大调查,从中掌握当前律师调查取证难涉及的部门和问题,最后由省司法厅牵头,相关部门(省工商局、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等)参加,会签下发一个《关于保障吉林省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意见》,切实解决我省律师当前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落实新修订《律师法》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三)加大律师工作宣传力度。一是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律师工作,求的党委政府对律师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二是积极与政法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求的相关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三是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律师工作成果,求的社会对律师工作的知晓与支持,提高律师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四)建议上级律师管理部门调整律师管理相关政策。建议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着眼全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尽快调整制定有利于我省律师业发展的实习律师管理、行政审批与管理有机衔接、统一律师所日常监督管理主体等政策,最大限度的调动律师所的积极性,确保全省律师所在一个平台上公平竞争。
  (五)建立律师事务所分类指导工作机制。由于我市律师所组织形式存在合伙所、个人所,规模存在较大和中小律师所的现状,有必要针对律师所组织形式、规模大小和发展速度等因素,建立分类指导、个性突出的分类指导机制。总体看,全国各地律师所发展思路是:“规模所引领方向、发展中小律师所体现律师行业实力”,因此,一手抓鼓励律师所规模化发展,一手抓中小律师所专业化发展是今后我国、我省、乃至我市律师所建设的指导思路。具体说:

  ——规模律师所指导思路——
  从当今国际、国内及省内律师业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律师所总的发展趋势是鼓励律师所规模化发展,做精做好中小律师所。规模化发展是要实现“六化”目标,即“人员规模化、服务专业化、自律长效化、管理高效化、特色品牌化、竞争国际化”。
  1、人员规模化。是指律师所执业律师、行政辅助等从业人员形成一定规模,为市场竞争、团队合力发挥和专业化分工奠定良好组织基础。国内、省内有影响的律师所,绝大多数是规模大所。
随着中国法律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我国的律师法律服务逐渐融入国际法律服务领域,这给我国的律师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为了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应对日益激烈的国内律师业的竞争,需要依靠质量、信誉、品牌,需要依靠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那些规模小、人员散、管理水平低、整体实力弱的律师事务所是不能胜任这种竞争的。规模化的律师所具有明显的人力资源优势、管理优势和专业优势团队优势,能够在竞争中取得明显的优势地位,实现规模化发展是增强律师所的整体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规模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具有一定数量的执业律师。二是有高效的内部管理机制。三是有稳定的业务发展模式。从管理部门来讲,我们一直积极鼓励并且创造条件支持发展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建设。
  2、服务专业化。是指律师所法律服务形成专业分工明确、服务领域稳定、专业律师众多、服务水准较高的特点,为市场竞争、团队合力发挥、效益最大化奠定了业务基础。
  随着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执业水平的提高、业务量的增多,律师的知识和专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很多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人才进入律师队伍,并逐步介入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新兴的法律服务领域。对于这些领域而言,仅仅有一般性的了解,就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精通法律知识与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专业化的知识要求,必然导致律师从业领域的差异化,一个律师不可能成为所有领域的专家,只有在其专长的法律服务领域中,才能充分发挥其专业知识优势,最终体现其竞争优势。
  律师所的专业化建设包括两个方面:(1)律师所本身的专业化。基于分工及专业知识的要求,律师所为专门的行业提供专门的法律服务。(2)律师个人的专业化。律师服务的专业化要求律师专门熟悉、精通某个领域的法律业务,如证券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反倾销领域等,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以便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不论是外部市场专业化的要求,还是提高律师所的竞争能力,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竞争,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发展都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此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条件:一是专业的律师队伍。二是专业的业务部门。三是专业的执业标准。四是专业的内部管理机构或人员。
  3、自律长效化。是指律师所执业形成自觉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氛围且形成长效机制。此类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主动管理性较强,执业律师和工作人员自律意识较强,在律师所发展道路上处于主导地位。
  4、管理高效化。是指律师所形成了管理理念先进、管理架构科学、管理手段有效、管理效果明显的高效化管理模式,为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质量界有一句名言:“产品的质量核心就是管理”,律师所的所有法律服务都是法律服务机构的产品,其核心也是律师所的管理层次高低。
  5、特色品牌化。是指律师所在人员规模化、服务专业化、自律长效化、管理高效化的基础上,以提高国内、国际法律服务竞争力为目标,全面发挥本律师所的人员、业务和管理等优势,以此为基础研究、设计、实施特色品牌发展战略,最终形成了律师所的特色品牌(如金杜、中伦等),并以较强的核心竞争力活跃在法律服务市场中。
  6、竞争国际化。是指律师所在发展道路上通过人员规模化、服务专业化、自律长效化、管理高效化、特色品牌化建设,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在国内占领某领域法律服务市场,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理国际性法律服务业务等渠道,形成了与国内、国外法律服务机构竞争的能力。这是律师所最终的发展趋势。

  ——中小律师所指导思路——
  针对全国各地中小律师所大体占律师所总数85%份额的现状,下一步我们在一方面鼓励律师所规模化发展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要高度重视中小律师所的健康发展。中小律师所总的发展趋势是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仅以上海沪家所为例,其是以婚姻家庭为业务特色的律师所,主要特点是:
  1、从细节入手,以服务铸品质。一是针对不同案件及要求,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是该所保证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接受客户的委托后,受托律师将及时出具案件解决方案,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律所,并将此方案传达给客户。该所客户均能登录该所管理软件系统,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和及时沟通情况。该做法的优点是,客户在办理委托后,均能在三个工作日内收到案件代理方案,应收集证据一览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和材料,使客户产生了信任感。二是针对涉外案件,需要律师运用外语与当事人及涉外机构沟通,该所有多名海外留学经历背景人员,并与唐恩外国语言中心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多种外国语方面提供支持。三是服务第一、质量为本。无论业务收费多少,一旦接受服务,服务品质与收费多少无关,只要接受委托,就为客户提供一流无差别的服务。四是为客户办理离婚案件的同时,还通过建立家庭心理咨询室为客户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客户调整心理。
  2、注重业务研究,专业化水平高。该所从2003年以来对家庭婚姻案件的研究,取得丰硕成果。从2003年的1人,到2004年一名律师带一名助理,到2006年组建中国首家专业婚姻家庭律师所。专业化发展分两个层面:一是所内的专业化发展。除个别律师从事他业务外,其他所有律师均专业从事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随着知名度的提升,办案数量不断提高,对办案律师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该所律师积极进行专业理论研究工作。编著了多部专业论著,其中《婚姻家庭法律纠纷案件律师业务》一书,已被法律出版社出版,被誉为“最权威的中国律师业务指南”。二是外部树立专业形象,包括坚持到大学讲学、到社区开展各种讲座;关注公益事业、奉献救助爱心;参加各种学术会议、论坛等专业研究等活动。
  3、科学、理性、务实的执业精神。求真务实对律师所而言,就是要求一切工作都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适应市场需要拓展业务。该所对社会发展中涌现出新形势、新问题以及一些特殊群体事件,与时俱进的调整服务方向,取得了积极的市场效应。该所对新形势下出现的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做到谨慎而为,拒绝因高额代理费诱惑而引发的制造为证或诱导当事人作伪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执业纪律办事。该所还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富人离婚案件、股东离婚股权分割案件、豪门财产继承案件、家族企业纠纷案件的处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专业研究,受到客户青睐。
  4、成熟的营销手段孵化、开发、稳固专业法律服务市场。上海部分优秀律师所在营销上非常专业,已经总结出一套成熟的营销模式。如沪家所的“3+1”营销模式。所谓“3+1”是律师所及所属律师运用发表学术专著(学术文章)、电视媒体宣传、互联网推广的方式在社会上形成一定影响力,从而无形之中建立起专业律师所、专家型律师的形象,树立长期服务品牌。专业营销手段可以使一个所在某个专业领域从零起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迅速打开市场。这样的营销方式为一些优秀年轻的律师所提供了良好的展业机会和成长平台,有助于引导青年律师向优秀的专业化人才发展。
  综上,中小律师所发展的目标是“四化”,即“管理规范化、服务特色化、专业品牌化、适应市场化”。
  (六)积极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快速提升长春中小型律师所的专业化发展水平。
  1、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进程,扶持中小型律师所的发展。长春市律师业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长春市委、市政府对律师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虽然我市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面,仅是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和少数县(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现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在中央[2010]30号文件要求的律师参与信访、调解和社区等公益性法律服务方面还没有实现政府采购。上海某区共有400余名律师,但每年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费用就达2000余万,这部分费用大多是律师进社区和参与政府维稳协调等工作产生的,很大一部分支付给了中小型律师所。建立长春市律师协会和政府机关的沟通机制,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关系,加强社会各界的联系,引导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投入力度,力求在预防法律风险,维稳和律师进社区等工作中有较大突破是长春律师工作发展、扶助长春中小律师所和青年律师发展的着眼点。
  2、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律师所管理水平。目前,我市部分优秀律师所管理已从粗放式管理进入到精细化管理阶段,已经探索出适合其实际情况的发展管理模式,并且极大地促进了律师所业务的发展。我市北京大成长春分所、功承、融鉴、上维等律师所的管理水平已走到了一个较高阶段,其管理软件的开发投入都在几十万元。我市大部分律师所,尤其是中小律师所的管理,绝大多数沿用的是提成制的粗放式的管理模式。上海、深圳小型律师所的经验告诉我们:小所更要重视制度建设和平台建设。
  3、律师业务的专业化和团队化是长春律师业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目前,长春律师执业表现为一种“粗线条”的状况。大型律师所如果通常以综合性将法律服务固定在某一领域,片面追求专业化、团队化,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律师所发展。上海、深圳的经验告诉我们,对于中小律师所而言,专业化、团队化有利于集中精力抢占中高端市场,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到精确的“专”,能在某一领域内紧紧抓住市场需求的脉搏,及时推出具有吸引力的专业产品。另外,在市场选择来看,任何律师所都不可能吃下整个市场,这就必须要求我们做出选择,放弃一些不属于我们的市场,而选择我们做的比较好的且有基础的方面进行重点发展。
  4、多种宣传形式并举,提升长春律师、律师所的专业形象。律师所对外形象十分重要,形象、品牌的树立是长期的、多种因素的产物。长春律师在宣传方面相对单一、滞后,即使利用媒体也仅局限于某些律师所和个别律师对个案和法律咨询层面的宣传,很少成功打出专业牌、专家牌,没有形成系统的律师宣传推广机制,没有将影响点形成影响面。从国内成功律师所的经验来看,我们可以从现代律师业科学发展的市场层面,考虑在营销方面开拓思路:即“以学术作品为基础、媒体形象为载体、互联网传播为依托”,逐步树立起一个多面立体的法律服务品牌,进而带动行业整体品质提升。
  (七)下一步长春律师发展定位的思考。
  长春地处东北三省腹地,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内陆中心城市。仅以2011年吉林省GDP为例,全省实现11678亿元,长春为4040亿元(15个副省级城市排名12,全国排名26),占全省总值的34.5%,财政收入400多亿元;吉林市只有2278亿元,松原市是1360亿元,而辽源GDP仅有500亿元,占全省总值的4.2%。从律师行来看,长春律师业发展基于长春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属于中等偏下发展水平。在长春,乃至吉林省还没有一个百人大所,具有专业特色的律师所也寥寥无几。面对长春在全国大中城市所处的地位,面对日日更新的社会综合环境和错综复杂的法律服务需求,长春律师作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必须具备务实的工作态度,才能最大化的地捍卫客户的合法权益。总体思路是:“鼓励发展规模所,支持引导中小律师所专业特色化发展”。无论是针对律师所还是针对律师而言,具体可以体现为市场的敏锐性、服务的超前性和能力的综合性三个方面:
  1、市场的敏锐性。经济的全球化伴随着经济矛盾的复杂化,这就迫切需要我们的法律服务主动适应。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大批创新项目、大型企业、城市建设项目的落户发展,法律服务业正面临着如何适应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多样化、新型法律关系多样化的新情况和新形势。要求我们以社会发展为己任,登高望远,与时俱进,使我们的服务既能把握市场,又能驾驭市场。
  2、服务的超前性。目前,长春市律师业务还是以传统业务为主,知识结构相对单一,对新型法律服务项目和高难度的法律服务事项,如金融保险、电子商务、知识产权、证券、涉外贸易等新兴专业的服务领域接触不多,理论储备和实务锻炼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居安思危,以国际化的思维和长春快速发展的思维超前谋划,及早部署,切实推进,使各律师所的服务面向市场、面向经济、面向社会、面向需求,让快速发展的长春有一个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服务载体。
  3、能力的综合性。我市律师的知识结构目前尽管有所改变,一批理论素养、实践能力较好的优秀律师脱颖而出,但从总体上看,知识全面、能力全面、懂经济、能协调、会外语的综合型人才还是凤毛麟角。仅以涉外律师为例,如前一段全国律协对我市涉外律师调查,我市仅有涉外律师11人。这就形成很多案件和法律事务我们办不了、不敢办的状况,导致我市有很多中高端法律服务业务被外地律师拿走。在这方面长春律师要从长计议,重视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建设一支适应长春市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国际化、专业化的律师队伍,已成为长春律师业和律师所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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